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近日下發《關于個人房屋出租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》。通知稱,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,將按以下方式計征稅費: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,按5%的綜合征收率計征,其中房產稅4%,個人所得稅1%,計征金額1000元;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(含)以上的,按7.65%的綜合征收率計征;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,免征印花稅;個人出租住房,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。
通知明確,個人出租非住房(包括門面、寫字樓等)取得的租金收入,應征收的各項稅費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。個人房屋出租收入中無法劃分租金收入、物業管理費和代墊水電費的,或劃分比例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,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有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。